我公司替客戶貴州金沙窖酒酒業有限公司監測商標,發現貴州金沙安底斗酒酒業有限公司申請了第8106233號“金沙古酒 金沙古及圖”、第8106174號“金沙古1931及圖”商標,并經商標局初定審定公告。我公司將此情況告知客戶,應客戶要求,對初審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商標局經過審理,對被異議商標做出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后被異議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復審申請,商評委經審理,認為其異議復審理由不成立,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我公司客戶貴州金沙窖酒酒業有限公司在被異議商標申請前就已經取得諸多“金沙”系列商標的注冊,包括第124667號“金沙及圖”商標,其顯著部分均為“金沙”。同時,“金沙”是全國知名的白酒品牌,于2010年10月被商標局在案件中認定為馳名商標。貴州金沙安底斗酒酒業有限公司與我公司客戶處于同一地域,知曉“金沙”商標的巨大知名度,其申請被異議商標的目的是攀附“金沙”商標。綜上所述,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燒酒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屬于類似商品,二者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誤認二者來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聯系,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經審理,商標局與商評委都支持了我方理由,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